【内容提要】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否应支付员工患病的医疗费,如果应该支付,支付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案情】
介绍
申请人袁某于2011年12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A酒店处,被申请人没有为其依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申请人主张其2012年1月20日患病到某门诊部进行治疗,至2012年3月期间 共花去医疗费36177. 5元。对因病治疗的事实,申请人提交了某门诊的病历、门诊收费收据、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开具的项目为“手术费”、“门诊费”)、门诊就诊费用明细清单予以证明。2012年4月1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报销医疗费用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患病期间的医疗费。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该次患病的医疗费?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通过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机会或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职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虽然在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用人单位该如何承担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的法律责任,但司法部门一般都对劳动者采取司法倾斜的政策,原则上将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即判令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赔偿职工损失。
对照本案,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致使申请人患病后无法亨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导致医疗费支出损失,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其患病医疗费,该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首先应参照我市实施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参照同期的《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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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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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不点赞,就是耍流氓
仲裁员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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