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迁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迁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标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照下规定的限额:
病种分类 | 病种 | 限额标准 | 备注 | |
非限额病种 | 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 | 15万元/人.年 | 起付标准每人每自然年度1000元,支付比例80%,支付费用与普通住院累计计算支付限额,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再进行病种限额。 | |
单独限额病种 | 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 第一年5000元/人.月,第二年4000元/人.月,第三年及以后年份3000元/人.月 | 起付标准每人每自然年度1000元,支付比例80%,按月限额支付,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不参加累计限额病种支付额度累加。 | |
特殊限额病种 |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苯丙酮尿症(0—14岁) | 14000元/人.年 | 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70%,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累计最高限额75000元,苯丙酮尿症(0—14岁)累计最高限额19万元 | |
累计限额病种 | 第一组 | 冠心病(支架、搭桥) | 术后当年及次年3600元,第三年及以后年份2000元 | 两种及两种以上累计限额病种的年度支付额度: 1、在其中限额最高的一种病种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第一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1800元,第二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1200元,第三组每增加一种,限额增加650元。 2、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4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360元;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3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360元。 3、以下两病种之间的支付限额不累加: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与高血压,慢性肝炎期与肝硬化,冠心病(支架、搭桥)与冠心病。 |
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 | 2700元/人.年 | |||
糖尿病合并高血压、合并肾病、合并视网膜病变、合并病足 | 2400元/人.年 | |||
第二组 | 冠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 | 2000元/人.年 | ||
第三组 | 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病 | 1080元/人.年 | ||
保留病种 | 强直性脊柱炎、活动性结核病、癫痫病 | 起付标准每人每自然年度1000元,支付比例65%实行限额管理,与累计限额病种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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