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政策吧!
参保对象:
凡台州市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
执行标准:
每期(年)每人4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
缴费期限:
每期为一年
缴费时间是4月1日至6月30日
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向因病致困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互助活动。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政策吧!
参保对象:
凡台州市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
执行标准:
每期(年)每人4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
缴费期限:
每期为一年
缴费时间是4月1日至6月30日
参保需提供的资料(可在路桥区总工会网站
http://xxgk.luqiao.gov.cn/InfoPub/ZWGK.aspx?DeptID=78 自行下载):
1.《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
3.《台州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和人员名册的电子文档。
享受待遇: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额,最高给付限额为3.5万元(包括住院津贴)。
1、住院津贴:每日30元,最多30天。特殊病种门诊不支付住院津贴。
2、住院医疗费补助:
(1)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实际自负部分,按60%计算支付补助金;
(2)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实际自负部分,按50%计算支付补助金;
(3)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台州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律扣除18%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回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扣减当地基本医疗支付金额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4)以上三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需经由属地社保部门认定)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无属地社保部门认定的特殊病种门诊,不得享受医疗费补助。
3、死亡慰问金:参加互助医疗保障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死亡的,给付慰问金5000元;若在一个互助期内因病住院补助金支付未满5000元而死亡的,则慰问金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住院报销需提供的清单:
1、《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此表也可在路桥区总工会网站上自行下载,表格中的银行帐号与市民卡的银行帐号要一致);
2、住院发票原件(如不提供发票原件,则需同时提供发票复印件和社保部门提供的住院结算支付);
3、出院记录;
4、职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市民卡复印件;
5、因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6、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特殊门诊须提供发票原件和特殊病种卡原件及复印件,其它同上)
以下情况不能享有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伤、交通事故、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办理地址: